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8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通过在佛山市禅城区**市场公共厕所涂盖“美女上门服务1350224****”等字样的广告,虚构可以提供色情服务等事由,要求被害人吴某乙支付服务费、保证金等,对吴某乙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000元。
2020年6月15日14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市场店铺门口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提供色情服务等事由,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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