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青塘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租住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城市家园二期1栋1905房,通过网上发布虚假交友信息后,以男女交友的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编造家人生病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现分述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同案人刘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6883.9元;
2.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同案人刘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6000元;
3.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同案人刘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9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罗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审讯视频、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速裁证据开示表》1份。
7.缴获的涉案的苹果8PLUS手机一台、黑色戴尔电脑一台、银黑色联想电脑一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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