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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青塘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租住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城市家园二期1栋1905房,通过网上发布虚假交友信息后,以男女交友的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编造家人生病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现分述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同案人刘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6883.9元;

2.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同案人刘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6000元;

3.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同案人刘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9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罗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审讯视频、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201228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速裁证据开示表》1份。

7.缴获的涉案的苹果8PLUS手机一台、黑色戴尔电脑一台、银黑色联想电脑一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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