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98********,汉族,大专在读,江苏**学院学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侯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帅、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吴某甲认为其女友吴某乙有购买低价口罩的渠道,于当晚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的消息。2月6日凌晨,被害人谢某某经网友窦某某介绍,用微信联系被告人吴某甲商定以每只1元的价格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支付定金人民币1100元。当日上午,吴某乙明确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无低价口罩货源,后被告人吴某甲仍以支付尾款发货的理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8900元。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丙、窦某某、吴某乙、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苏京
检察官助理 方凡
2020年7月7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
小区**幢**室;
2. 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 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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