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54********,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原系冷水江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3日至1月31日、2020年3月11日至4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冷水江市**厂,属冷水江市**镇镇办企业,成立于1981年4月6日,经营范围为水泥制造,水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7月7日,1992年12月,冷水江市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以冷乡企《1992)76号文件,同意扩建到8.8万吨/年水泥生产规模立项。2006年2月,因企业改制,冷水江市**镇人民政府将该水泥厂整体转让给被告人吴某甲。2016年4月,吴某甲、朱某某等人买下了冷水江**速凝剂厂的一条速凝剂(又称水泥外加剂)生产线,重新注册了冷水江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吴某甲任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为水泥外加剂生产、销售。

2008年底,冷水江市**厂被冷水江市经济工作局列入2009年决定关闭企业名单,2010年10月,被告人吴某甲以冷水江市**厂的名义向冷水江市经济工作局申报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其申报淘汰生产能力为8.8万吨的水泥生产线。经冷水江市经济工作局分管该项工作的罗某(已判决)和具体实施该项工作的吴某某(已判决)审核上报。2011年8月,吴某甲获取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40万元。2011年底,吴某甲又找到罗某和吴某某,请求以**公司的名义申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项目,罗某表示同意,并安排吴某某开展相关申报工作。因**公司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规定,在资料申报时,吴某甲制作了大量虚假的纳税凭证,电费清单、操作日志等,将原**厂在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资料中的职工花名册又作为职工安置名单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项目的资料之一,将于2009年7月7日已经失效的冷水江市**厂的水泥生产许可证伪造成**公司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并将有效期改为2013年7月7日,编制了《冷水江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淘汰落后产能资料汇编》多套,交给吴某某、罗某审查,吴某某、罗某未要求吴某甲提供原始资料,也未审查项目是否真实、合法即予以上报娄底市经信委。

2012年12月17日,湖南省财政厅向冷水江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对**公司淘汰落后产能认定为8.8万吨的水泥生产线,奖励资金67万元。资金到位后,吴某甲将其用于**公司的拆除厂房、发放拖欠的工资、还公司旧账等。

2013年8月,冷水江市审计局对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发现**公司多头申报,并且伪造申报材料、决定处以1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5月6日15时许,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渣渡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

2020年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冷水江火车东站广场发现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及时报警,协助冷水江市公安局抓获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函、冷水江市经济工作局关于关闭能耗高、污染严重小企业的决定、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冷水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冷水江市经济工作局[2018]16号文件、冷经信(2011)25号请示文件、**公司自查报告、**公司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冷水江市国税局提供**公司的纳税清单、完税证等资料、吴某甲以**公司名义为申报奖补资金而伪造的纳税记录、电费缴纳清单、**公司生产许可证、生产日志、职工安置花名册等资料、拨款单、冷审报(2013)24号审计报告、涟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吴某乙、张某某、杨某某、曾某某、李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及罗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物品清单及结算收据;5.讯问光碟一张;6.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讯问笔录、抓获经过等关于被告人吴某甲立功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诈骗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吴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甲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单位所得,且退赃1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李矣生

检察官助理:袁婷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9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