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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3********,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乡**村**巷**号。2019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同年9月17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同年10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春季,被告人吴某甲作为南平市建阳区**乡**村农技员,在参加**乡农技员生产会议时,获知区里有对粮食产能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支农专项补助政策。吴某甲为骗取该补助,制作虚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协议、明细表及汇总表等材料,以其与他人共同成立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虚假承包经营**乡**村**组部分村民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共计818亩,再以上述合作社名义申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后经区农业局工作人员验收,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为750亩。2016年下半年,吴某甲申报的补助款共计75000元人民币支付至**乡三农服务中心。2017年10月12日,75000元补助款转入上述合作社银行账户后,吴某甲在合作社法人吴某乙陪同下,支取并占有其中65000元。后吴某甲收到吴某乙通过他人交付的剩余10000元补助款。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吴某甲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吴某甲向南平市建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存款明细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夏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骗取国家支农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7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继灯

检察官助理:陈斌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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