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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女,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新疆五家渠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吴某甲通过“快手”APP认识了被害人赵某某,添加赵某某的微信后谎称自己叫“刘燕”并单身,与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微信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20日左右,吴某甲谎称自己父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做手术,2020年5月23日赵某某向吴某甲微信转账4000元。吴某甲再次谎称自己父亲的住院费不够,2020年5月29日赵某某向吴某甲微信转账1000元。2020年6月中旬吴某甲以女友身份向赵某某要生活费,2020年6月20日赵某某向吴某甲微信转账500元。后吴某甲将赵某某的微信、“快手”账号全部删除,将非法所得5500元用于信用卡还款和生活消费。2020年9月11日16时民警将吴某甲在家中抓获,吴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3.证人李某某、吴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琪

书记员:靳田洋子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新疆五家渠市**小区**号楼**室,电话:1750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物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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