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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13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3********,汉族,高中文化,驾校教练员,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甲虚构可以帮助他人不经过考试直接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某、董某某等人的信任,诈骗被害人周某某、董某某、曾某某共计人民币17855元,所骗钱款用于自身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家属赔偿董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周某某、董某某、曾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5.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财物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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