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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社区**路**幢**号,住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小区**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前,被告人吴某甲从网上获得微信wxid_qlsk561dc97p12(昵称:邓雪)的微信、QQ数据,并利用战神APP等非正常方式登录。由他人(身份不详)从网络等不同渠道发布不存在的兼职信息、广告,骗得被害人信任并取得联系方式后将被害人信息推送给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吴某甲得到被害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后谎称是派单员等职务,用微信wxid_qlsk561dc97p12(昵称:邓雪)的微信、QQ与被害人取得联系,让被害人相信是在淘宝等平台刷单并能取得返款、返利。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吴某甲从网上获取到蒋某某在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断魂APP帐号182********,昵称may,并启动该帐号的充值发起。(蒋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19时25分45秒用自用的182********手机号在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断魂APP帐号182********,昵称may,注册成功并实人认证后,以88元的价格将帐号卖给网上收购帐号的人)。

被告人吴某甲将充值链接及任务助手APP二维码、二维码发送给想兼职刷单的人打开、安装,诱使被害人将链接中的订单号复制输入任务助手APP,让被害人以为是在完成淘宝等平台的商家所要求的刷单任务,将自己支付宝、支付宝花呗、支付宝余额宝等渠道的资金通过支付宝付款到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为蒋某某账户申请的182********(昵称may)断魂账户虚拟断魂金币充值。被害人首笔充值完成后,吴某甲以被害人操作有误、支付宝逾期等问题为由,继续下发充值付款链接、二维码,诱使被害人再次操作完成付款充值,被害人不再继续操作或者发现被骗后与被告人吴某甲联系,被告人吴某甲将对方拉黑或不再理会对方要求退款等要求,随即中断与被害人的联系。被告人吴某甲以刷单为由诈骗得手后,将2020年2月14日开始骗取被害人充值到蒋某某账户上的虚拟断魂金币在断魂平台购买礼物打赏给需要刷流量的平台主播,通过在打赏前与需刷流量主播取得联系,由需刷流量主播收到礼物后按照礼物价值80%左右的比例返款变现,具体由需刷流量主播将变现款项通过被告人吴某甲提供的支付宝****3905@qq.com收款二维码完成虚拟断魂金币向被告人吴某甲支付宝账户资金的转化过程,后该主播利用在断魂平台特权将礼物在断魂平台按照公司规定折价变现,实现主播垫付资金、利益的回笼。

2020年2月14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使用蒋某某帐户(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具体明细)以通过网络以刷单返现的名义开始发起充值信息后,蒋某某帐户中有18名被害人代该充值了断魂金币,分别为被害人魏某某2020年2月16日13时到15时之间被诈骗4998元;被害人陈某甲2020年2月16日至18日之间被诈骗13566元(其中有998元转入该平台其它断魂帐户);被害人朱某某2020年2月16日19时被诈骗998元;被害人陈某乙2020年2月16日21时44分左右被诈骗4998元;被害人喻某某2020年2月15日被诈骗3996元;被害人郭某某2020年2月16日17时左右被诈骗19992元;被害人付某某2020年2月16日13时左右被诈骗998元;被害人吴某乙2020年2月16日被诈骗998元;被害人王某甲2020年2月16日19时42分被诈骗998元;被害人李某甲2020年2月16日被诈骗4998元;被害人王某乙2020年2月16日14时左右被诈骗13994元(其中有9000元转入苏宁商户);被害人廖某某2020年2月16日被诈骗10716元;被害人张某甲2020年2月16日被诈骗998元;被害人姜某某2020年2月14日被诈骗2994元;被害人胡某某2020年2月15日被诈骗5296元;被害人杜某某2020年2月16日被诈骗998元;被害人陈某丙2020年2月14日被诈骗998元;被害人周某某2020年2月16日被诈骗998元。诈骗金额共计93532元。

随后,被告人吴某甲将蒋某某帐户中的断魂金币均购买礼物后全部打赏给主播王某丙、李某乙。2020年2月14日到2020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的****3905@qq.com支付宝账户中,有王某丙1768162****支付宝帐户转入17笔金额,共计54406元。被告人吴某甲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蒋某某帐户受害人情况表、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2020年2月14日至16日账单等书证; 2. 证人蒋某某、谌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魏某某、陈某甲、朱某某、陈某乙、张某乙、李某甲、王某甲、郭某某、吴某乙、王某乙、廖某某、喻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刷单事实,冒充派单员等身份的方式,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栋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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