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居委会**路**宿舍,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在网上虚假购买游戏账号,并冒充平台客服以出售游戏账号需交纳保证金、办理包赔保障业务等为由,欺骗被害人向其支付钱款。其间,共骗取到被害人陈某甲、吴某乙等11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8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陈某甲490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乙160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丙3100元,骗取被害人金某某1000元,骗取被害人何某某1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000元,骗取被害人唐某某5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乙310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丁1800元,骗取被害人黄某某18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000元。以上钱款吴某甲均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9月1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吴某甲已退还赃款20800元,取得了11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人民币3511元;
2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
3.被害人陈某甲、吴某乙、吴某丙、金某某、何某某、王某甲、唐某某、陈某乙、吴某丁、黄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吴某甲实施诈骗过程中使用的图片、文档、QQ聊天记录等;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宝英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1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人民币3511元,暂存于陵水县公安局财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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