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716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431382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3月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转监视居住,2018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6日、2018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吴某甲的姨父吴某乙(另案处理)在长沙一男子处了解到可购买虚假发票和病例资料到医保局报销。于是吴某乙与吴某甲商量购买相关虚假病历资料和发票回来再向涟源市医保局申报报销吴某甲之前治疗甲亢病所花费的医药费用。吴某甲将身份证照片等资料传给吴某乙。后吴某乙用吴某甲的身份信息在长沙该男子处以1万元购得的虚假发票和病例资料等,其中发票金额125572. 86元,由吴某乙向涟源市**乡医保站申请报销医保金额为49067.4元,大病二次补助金额为25601.16 元,总计申请报销金额为74668.56元。因涟源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时发现,而未能得逞。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明、申报医保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李某某、吴某丙、吴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犯罪未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澜

检察员:周明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67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