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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8月12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殷某某经“陌陌”联系后,使用其账号V1306710****、头像为年轻女性照片的微信与殷某某添加好友进一步交流。之后,被告人吴某甲见被害人殷某某误以为其是女子且有意与其交往,谎称自己叫“陈某某”,假装同意与殷某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并陆续以购物、乘车等需要用钱为由向殷某某索要钱款。被害人殷某某信以为真,于2020年5月23日至6月下旬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人吴某甲转账、发红包等共计人民币7022元。其间,被害人殷某某多次提出视频或见面要求,被告人吴某甲为防止身份暴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7月9日在福清市**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亲属代为退还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7022元,殷某某对吴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QQ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单详情、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辨认相片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70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振

检察官助理:周华玲

2020年9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9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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