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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111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3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化名“吴某丙”与被害人刘某甲通过“探探”社交软件结识,在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某某健康路交叉口西北角爱泊酒店等地,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刘某甲信任,虚构给公司领导送礼、请客、升职、母亲去世等理由,骗取刘某甲共计32905元钱。

2019年4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化名“吴某丙”在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河南省体育场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刘某乙,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刘某乙信任,吴某甲虚构家中有急事、与朋友合伙做生意、母亲生病住院交费等理由,骗取刘某乙共计52200元。

2019年8月30日、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区优胜南路某某劳某某交叉口附近,趁为被害人刘某乙修手机之际,在刘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使用刘某乙身份信息从京东金融贷款软件贷款共计13500元,将贷款来的钱转入自己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张凤兰的证言;4、辨认笔录;5、审计报告;6、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一人犯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以诈骗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甲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某某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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