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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甘肃省金昌市,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吴某甲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等地,通过交友软件等方式认识被害人,采用虚构姓名、年龄、职业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资金周转、“换钱”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596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甲化名吴某乙在四川省成都市通过聊天软件与被害人万某某相识。2019年7月12日,吴某甲以资金周转为借口骗取万某某微信转账3500元,同月15日吴某甲以医院过账为借口,并出示伪造的向万某某支付宝转账28500元延迟到账的截图,骗得万某某支付宝扫码支付25000元,后在万某某催还款时,又向万某某提供一张银行卡并谎称银行卡内有28500元,继续骗取万某某的信任。同月21日,吴某甲又以资金周转为借口骗得万某某微信转账2500元,同月24日,吴某甲以客户“跑单”医院催款为借口,骗得万某某微信转账20000元。后迫于万某某多次索要上述被骗钱款,吴某甲向万某某返还2000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甲在四川省成都市通过聊天软件与被害人高某某相识,在了解到高某某在售卖口红后,便联系高某某假意购买香水、口红并约定交易价格等,后以伪造的向高某某支付宝转账延迟到账的截图,诈骗高某某迪奥口红1套、价值总计2268元的香水4瓶。后迫于高某某多次索要上述被骗财物,吴某甲将骗得的1套口红返还给高某某。

3.2019年8月,被告人吴某甲化名吴某乙在四川省成都市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2019年8月18日,吴某甲以微信账号资金不足让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款后再以支付宝转账返还李某某的方式,骗得李某某向吴某甲微信转账2500元。同月21日,吴某甲以伪造的支付宝转账6000元延迟到账的截图再次骗得李某某向其微信转账2500元。

4.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吴某甲化名吴某乙通过聊天软件与被害人余某某相识。2019年8月23日,吴某甲在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T2航站楼附近,以支付宝转账换现金为借口,并出示伪造的向余某某支付宝转账延迟到账的截图,骗得余某某交付现金2700元。

5.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吴某甲化名吴某丙在桌游吧与被害人武某某相识。2019年8月31日,吴某甲以微信账号资金不足让武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款后再以支付宝转账返还给武某某的方式,骗得武某某向其转款5000元。2019年9月2日,吴某甲在重庆市江北区,谎称给员工发工资急需用钱,并出示伪造的向武某某支付宝转账15000元延迟到账的截图,骗得武某某向其微信转账10000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吴某甲在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T2航站楼欲乘坐飞机前往广州时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截图、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李某某、余某某、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

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益素

检察官助理:高鹏里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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