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街**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9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4月17日被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19年8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柯某某、江某某、吴某乙(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座**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柯某某,并在该地容留吸毒人员柯某某、江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9年3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座**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柯某某,并在该地容留吸毒人员柯某某、江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且多次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燕苹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贰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