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绰号“小小”,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镇**居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同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4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9日20时许,汪某某(已判决)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甲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购买8克冰毒,并联系付某某(已判决)前往张家界市取货,后付某某驾驶湘G*****出租车来到张花高速张家界西出口附近时,一个人将装有毒品的香烟盒放到付某某所驾出租车副驾驶的门斗内后离开,随后汪某某打电话向付某某确认是否拿到东西并让其带回慈利,付某某明知香烟盒里装的是毒品仍将其带回慈利。当晚23时许,付某某在慈利县音乐主题酒店门口将装有毒品的香烟盒交给汪某某。
2、2018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汪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甲以人民币2688.88元的价格购买7克冰毒,并让黄某某(已判决)前往张家界市取货,后黄某某乘坐伍某某驾驶的湘G*****出租车在张家界西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将毒品取回,当天6时许,黄某某在慈利县零阳镇皇朝假日酒店将毒品交给汪某某。
3、2018年9月22日23时许,汪某某电话联系吴某甲以人民币3420元的价格购买9克冰毒,并让黄某某前往张家界市取货,后黄某某乘坐付某某驾驶的湘G*****出租车在张家界西收费站出口的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将毒品取回。9月23日凌晨4时许,黄某某、付某某在慈利西高速出口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付某某出租车副驾驶门斗内查获冰毒疑似物8.54克。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查获的冰毒疑似物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小区**栋**室租房被民警抓获,后民警从其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0.42克、海洛因疑似物0.9克。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以上查获的冰毒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疑似物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材料、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车辆上下收费站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黄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瑶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刑事侦查卷宗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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