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5221958**,高中文化,原系*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贪污罪,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丰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某甲任**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未经**村“两委”干部会议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父吴某乙、其妻吴某丙、其子吴某丁分别确定为该村2014年度、2015年度危房改造对象。被告人吴某甲在虚假填报吴某乙等三人危房改造申请登记基本信息表、贫困证明、入户调查表等相关材料后,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报”并加盖村委会印章,将相关材料上报**镇府审核。2015年9月,上级通过财政部门拨款给吴某乙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1.5万元,2016年4月,上级通过财政部门拨款给吴某丙、吴某丁危房改造补助款二户共人民币3万元,上述人民币4. 5万元均被吴某甲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2018年7月,被告人吴某甲向**镇财政所退缴吴某丙、吴某丁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3万元。2020年5月,经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三人均不符合规定领取危房改造款且并未完成改造。
2. 1993年,**镇**村管区将**镇**山150 亩山林地承包给**村村民吴某戊;将**镇**山450亩山林地承包给**村村民吴某己,均约定承包期限至2018年。2014年,被告人吴某甲任**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依据2001年时未经承包人、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同意将上述600亩山林委托给吴某甲父亲吴某乙管理的委托书,虚假填报吴某乙为山林承包方的相关材料,将吴某乙申报为上述600亩山林的生态公益林补助对象。2014年至2019年,上级通过**财政所下拨生态林补助款共人民币4.3387万元发放至吴某乙银行账户后,均被吴某甲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吴某甲已将吴某乙危房改造补助款及生态林补助款共人民币5.8387万元退缴陆丰市纪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担任**市**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危房改造款以及生态林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担保人王某某。
2.涉案款物现暂扣于陆丰市纪委账户。
3.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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