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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4********,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在位于诏安县**镇**村**号自己家中设置了两张赌桌和几副扑克牌开设“牛牛”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4月20日晚上20时许,该赌局开始参赌。当晚22时30分左右,该赌局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抓获吴某甲及参赌人员李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沈某甲、沈某乙、吴某乙、沈某丙、沈某丁、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何某甲、许某己、徐某某、何某乙、许某庚、许某辛、许某壬、许某癸、田某某共21人,并查获赌桌两张、扑克牌8副及赌资共计人民币5075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赌桌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李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等21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茂坚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 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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