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住宁都县**镇**市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月31日转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甲会在一款手机软件为“牛总管”的app上与他人赌“牛牛”赌博,后知晓可以通过在该软件上开设房间邀集他人赌博获利。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17日案发,被告人吴某甲为谋取利益,通过建立微信群,邀集微信好友胡某某、谢某某、曾某甲、陆某某、黄某甲等数十人,至其在“牛总管”app软件上开设的房间内参与赌“牛牛”赌博。参赌人员将赌博输赢情况的截图发至该微信群,由吴某甲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收取及支付参赌人员赌博输赢的赌资,并从大赢家处抽取20元每间的房费。该赌博软件每开设一个房间需要6个元宝,至案发,被告人吴某甲共花费79744元购买了94018个元宝,除去43个元宝还未使用,共使用了93975个元宝,开设房间15662个,通过抽取房费从中获利233496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供述了其聚众在赌博软件上赌博的事实,并在公安退缴了10万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2、证人胡某某、谢某某、曾某甲、陆某某、黄某甲、姚某某、廖某某、黄某乙、曾某乙的证言;3、检查笔录;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谋取利益,聚集数十人在赌博软件上赌博,抽头渔利2334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宇伟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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