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人,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经揭阳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揭阳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的小孩吴某乙填被确诊为“发作性睡病”。被告人吴某甲听说“阿莫达非尼”能治疗其小孩的疾病,遂叫在中国与印度之间从事石材贸易生意的池某某帮忙购买。同年11月8日,池某某通过微信向在印度的“TAN**UJ谭某笑某颜”(微信名)购买“阿莫达非尼”药品50片(净重13.35克),约定药品价格150元、邮费200元(均为人民币)。第二天,“TAN**UJ谭某某笑颜”通过EMS邮政国际快递将“阿莫达非尼”药品邮寄到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吴某甲在收取上述邮件时被揭阳海关缉私分局抓获,现场查扣白色药品42片(另8片抽样送检)。经鉴定,被查扣药品检测出莫达非尼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邮包邮路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犯违反国家禁毒法律规定,走私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淡琴
检察官助理:黄铮弘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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