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0419,苗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永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5月2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装载机(俗称铲车)在永顺县**镇**采石场铲砂,因疏于观察将在通往厂房的坡道上进行绿化施工的被害人鲁某乙碾压致死。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鲁某乙进行尸体检验,认定其全身多处广泛性挫擦裂伤,会阴盆部、腰背部广泛撕裂并骨折,脾脏破裂、腹腔大量积血,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9年5月22日17时许,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吴某甲传唤至永顺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易某某、向某甲、杜某某、向某乙、宋某某、鲁某甲、彭某某、卢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吴某乙、文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采石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驾驶装载机在采石场内施工作业,因疏于观察将他人碾压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海燕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村**组的家中,联系电话1847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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