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19〕102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居委会**组**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城**幢**单元**室。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因琐事与妻子朱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离家外出和朋友喝酒,直至10月19日凌晨2点左右,吴某甲返回家中,发现朱某某还没有睡觉,双方再次发生口角,之后朱某某要离家出走被其儿子和儿媳拉回,随后吴某甲离开家并先到达地下车库,朱某某也跟随其后出去,吴某甲驾车驶至地下车库出口处,看到其妻子朱某某沿着下坡路步行,吴某甲随即停车并下车看了一下,未看到人后又上车启动轿车,随后听到哎呦一声,发现被害人被压在右前方车轮下,此时其儿子吴某乙也赶到现场,两人将朱某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被车辆碾压心脏破裂后大量失血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0月19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出具的前科情况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决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2019年12月31日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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