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9日19时50左右,内蒙古**纸业有限公司造纸车间晚班工人班前会计划接班清理卫生后开机生产,20时造纸车间工人接班后开始打扫卫生,20时50分左右,时任内蒙古**纸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的被告人吴某甲去到造纸车间,在未确认清扫人员安全撤出的情况下,先启动了造纸车间机器南侧稀油站开关,后又启动了造纸车间烘缸系统,烘缸系统运转后发现烘缸内有人,被告人吴某甲赶紧把机器关掉,发现被害人工人陈某某被烘缸和导管挤住,众人将被害人陈某某救出送土默特左旗人民医院抢救,被害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呼)公(物)鉴(尸检)字【2019】第044号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较大钝性物挤(碾)压伤至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内蒙古**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工伤死亡赔偿书并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对公司及被告人吴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作为工厂车间主任,在未确认清扫员安全撤出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启动机器,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内蒙古**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樊瑞
检察官助理:班国华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土默特左旗**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单行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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