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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广陵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2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甲在扬州市邗江区**路**广场商业楼驾驶叉车卸货作业时,由于操作失误,将被害人刘某某压在所卸的货物下,致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因钝性暴力致颅脑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议、谅解书、申请书、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苏某某、付某某、窦某某、何某某、汪某某、韩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伟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广陵区**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875272****;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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