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现住安陆市**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21日、自2020年5月5日至6月17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2日、2020年7月1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吴某甲微信联系王某(另案处理)购买阿司匹林肠溶片等药品八批次共128162元(微信转账退款400元),通过德邦物流到付货款。被告人吴某甲收货后在其实际经营的湖北甲有限公司春晖店、湖北乙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某大药房进行销售。2018年8月21日,河北省黄骅市公安局从王某及其同伙贾某某的住处搜查出阿司匹林肠溶片等涉案药品。经鉴定,标示为拜耳生产的BJ39785批次阿司匹林肠溶片样品不是拜耳产品,是假冒拜耳厂名、厂址、批准文号和注册商标的假药。2018年12月10日,对被告人吴某甲经营的药房进行搜查时,搜出无法提供货方资质和购货票据的20盒阿司匹林肠溶片、27盒格华止盐酸二甲双胍片,其中包括产品批号BJ39785阿司匹林肠溶片2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涉案药片照片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王某、贾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鉴定“阿卡波糖片”等药品真伪的函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假药并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伟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路**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27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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