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9月份,被告人吴某甲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等物品,在三台县**镇**村**组自己家中街沿上使用借来的电焊机和角磨机工具制造一支枪支,用于防贼、打鸟。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吴某甲因琐事与其母亲发生口角后,为了吓唬其母亲,使用制造的枪支在未装填铁砂的情况下扣动过扳机。同日,被告人吴某甲的父亲吴某乙报案,三台县公安局西平派出所民警依法在被告人吴某甲的家中搜查出该枪支并扣押。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甲非法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三台县公安局西平派出所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东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吴某乙、黎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勘验、辨认、搜查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一支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828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住四川省三台县********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