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在淘宝APP上花费300元购买了各种可以制作枪支的配件,后将购买的枪托、枪管等配件装射钉枪上,利用射钉枪当击发装置,自制了两把射钉枪,其中一支交给其表哥姚某某(另案处理),后姚某某试着击发一次后,发现没有准心,姚某某便一直将枪支藏至家中一楼杂物室。被告人吴某甲将另外自制的一支枪藏在了自己家四楼的杂物间。两支枪均使用射钉弹自制的弹药作为击发火药。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位于湖南省醴陵市**镇**路**号的吴某甲购买枪支配件的行为,后侦查人员持检查证对被告人吴某甲位于醴陵市**镇**路**号的家中检查,在被告人吴某甲家中四楼的杂物间内搜到一把长约1米的改装射钉枪以及子弹27颗。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扣押的两支射钉枪认定为枪支,扣押的27颗子弹认定为弹药。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证明、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收据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株公物鉴(痕鉴)宇【2020】40号、41号鉴定书;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秋花
检察官助理邹伟华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62733****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副本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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