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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610号

被告单位大冶市**石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94****,住所地大冶市**镇**村,法定代表人皮某甲,系大冶市**石料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皮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3********,系大冶市**石料有限公司**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5196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大冶市**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大冶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大冶市**石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5日至7月10日,自2019年8月9日至9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7月以来,被告单位大冶市**石料有限公司超出林业部门核准的面积(7.5亩),非法占用大冶市**镇**村**山场的林地面积进行采矿。2005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吴某甲担任大冶市**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基础设施建设,期间分别由陈某甲柯某某等人进行承包经营。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邹某某大冶市**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未进行生产经营。经湖北民丰林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认定,大冶市**石料有限公司占用林地面积79.12亩,其中2010年以前占用林地面积8.61亩,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占用林地面积19.48亩,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占用林地面积51.0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企业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卫片图、适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刘某某皮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皮某乙、吴某乙余某某陈某丙柯某某等人的证言;3. 湖北民丰林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冶市**石料有限公司占用林地面积认定报告;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金山**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被告人吴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青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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