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0********,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初中文化,个体,家住鹰潭市高新开发区**村**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张某甲、吴某乙在刘垦一分场上张村建立了刘垦机制砖厂(也叫刘垦上张砖厂,以下简称“砖厂”),2012年11月11日,张某甲、吴某乙将砖厂转让给被告人吴某甲及其朋友陈某甲、祝某某三人,由吴某甲负责砖厂的经营管理,陈某甲、祝某某不参与砖厂的经营管理。2013年至2018年,吴某甲经营该砖厂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余江区刘家站垦殖场一分场占用耕地14.42亩非法取土制砖,并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上缴复垦费用124737.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行政执法案卷、遥感监测图斑信息登记表、《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复垦方案、归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陈某甲、祝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陈某乙、张某己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耕地破坏鉴定报告》、《耕地破坏鉴定结论》等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标太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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