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2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厝**号之**。2020年7月13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3日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月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1992年起,被告人吴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通过运载沙土填埋、硬底化的方式在其承包的位于饶平县**镇**村**山的林地上建设培苗场,用于养殖虾苗等水产品。2017年被告人吴某甲对该培苗场进行扩建,并改建为鲍鱼养殖池并进行经营。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吴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2020年10月28日,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1.饶平县**镇**村吴某甲占用农用地(林地)的位置,坐落在饶平县**镇**村林业基本图的第*林班第*小班,地类是乔木林地,林种沿海防护林。2.饶平县**镇**村吴某甲占用农用地(林地)的总面积为5912.93平方米,折8.86亩,其中,1992年占用林地面积3171.78平方米,折4.75亩,2017年占用林地面积2741.15平方米,折4.11亩。被毁坏树木的树种,数量无法作出客观鉴定。3.饶平县**镇**村吴某甲占用农用地(林地)建设鱼池,其林地用途已被改变,原有的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已造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锦安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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