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955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51982********,汉族,大专文化,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对被告人吴某甲进行了精神病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陈某甲(另案处理)从卢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理财”平台,并让温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陈某甲又收购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并让其司机朱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陈某甲、温某某招募周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运营总监、被告人吴某甲担任财务总监。
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陈某甲、温某某在互联网及手机APP设立“**理财”网络理财投资平台,由季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60余家借款公司,以上述借款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在平台上发布“安心投”、“新手标”等标的,以预期年化10.8%至18%的收益吸引公众投资,共募集1065名不特定投资人资金2 800余万元。投资金额打入借款公司账户后,借款公司将资金打回**公司账户归集,后部分资金经温某某个人建行账户转入**公司账户用于平台到期款兑付、人工工资、平台推广等开支;部分资金打入陈某甲或者其指定的账户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个人消费、转移至境外等。其中,被告人吴某甲负责回款、放款等事宜。
截至案发,“**理财”平台未兑付投资人623人,未兑付金额1 750万元,公安机关案发后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冻结**公司相关账户225万余元。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轻性抑郁症,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余某某、卢某某、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冯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麻某某、吴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和同案人员陈某甲、温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晨璐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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