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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吴某甲(化名:吴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3********,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4月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佛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某某(已判决)注册成立佛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路**号**大厦**;办公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大街**花园**居**号楼**门**号),自2014年5月至2015年年底,组织、领导公司员工,以蔬菜种植销往港澳地区需要资金为由,以年化收益率24%、按期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后不能兑付本金及利息。

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吴某甲担任佛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间,被告人吴某甲通过发放宣传单、带领集资参与人参观种植基地、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协议书》等方式为该公司进行宣传、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吴某甲在职期间,共向潘某某等十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75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59万余元无法挽回。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7日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蓝某某、曾某某等八名证人的证言;

2、潘某某等十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工商资料、租赁合同、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

检 察 员:郑学娇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5080****。

2、侦查卷八册、补充卷一册、检察机关补充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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