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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非法拘禁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67********,汉族,大专文化海南省**公司**,河南省漯河市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小区,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9年5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因无继续羁押之必要,于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刚,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郑某某因香格里拉酒店工程款结算事宜发生经济纠纷,被告人吴某甲便与其舅舅林某某商议,再与郑某某谈判一次,郑某某若坚持不同意让步,便将其抓起来施加压力。2018年1月8日晚,吴某甲邀请郑某某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三横路新标榜酒店二楼棋牌馆210包厢商谈,并联系其舅舅林某某叫人。林某某联系了四名男子到新标榜酒店。吴某甲到新标榜酒店后预定了210和209两间包厢。吴某甲在酒店遇到了黄某某(另案处理),让黄某某对其帮助,黄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1月8日21时许,被害人郑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三横路新标榜酒店二楼棋牌馆210包厢,与吴某甲商谈工程款结算事宜。当日23时许,双方商谈未果并发生争吵,吴某甲便打开210包厢的门喊道谈不下去了,黄某某等五名男子便按约定从209包厢进入210包厢,吴某甲与郑某某激烈争吵后离开。随后其余男子在210包厢对郑某某实施了非法拘禁,通过殴打、恐吓等方式逼迫郑某某签署了三张不明文件。后五人离开了210包厢。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李某某亲笔证词、罗某某亲笔证词、郑某某伤情照片、疾病证明、病历、承诺书复印件、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笔录、吴某甲通话清单、吴某甲交通事故证明材料、林某某死亡证明、辞职报告、离职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陈某甲、曾某某、陈某乙、熊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同案人李伟、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检察官助理:蔡飞茜

2019年1231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联系电话:1390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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