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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拿着自制鸟枪及射钉弹、铁砂从家中出来,碰见其堂弟吴某乙后与吴某乙一起走至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委会**村往西一公里处树林打鸟。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在其身上缴获自制鸟枪一把、射钉弹一盒、铁砂一瓶。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查获吴某甲时缴获的自制鸟枪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吴某甲打鸟所使用的鸟枪为改制射钉枪,能够正常击发,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五、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明洪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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