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6********,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现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榕江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获悉被告人吴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后,在榕江县**乡**村**组吴某甲家中一楼杂物间搜查出两支疑似火药枪。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支疑似火药枪为自制长管火药枪,另一支不具备检验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自制长管火药枪一支等物证;2.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枪支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磊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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