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9********,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于同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通过“拼多多”网购平台在网上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后又购买钢管后将该射钉枪经过改造形成枪支,被告人持有该枪支并存放于东方市**镇**村自家的槟榔园工棚内。
2020年8月21日,东方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涉枪情报信息发现吴某甲在网上购买射钉枪的线索。2020年10月5日,吴某甲主动到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投案,随后,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民警在**镇**村吴某甲的槟榔园工棚内查获一支经过改装的射钉枪、20发子弹和钢珠一盒。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中心鉴定,吴某甲持有的枪型物品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急诊病历、诊断报告、住院病历等;
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笔录和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锐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东方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物品枪支一支、射钉弹20发,钢珠一盒存放于东方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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