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0月1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 年11月 15日至 12月15 日,自2020年1月15日至2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甲从淘宝网上购得鸟铳一支用于打猎。2019年9月30日19时许,吴某甲在自家屋外发现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吴某甲家中检查时,吴某甲主动回家带领下在吴某甲家杂栏中间阁楼内依法检查出该发射器具并予以收缴。经鉴定,吴某甲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湄江派出所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朱某某、吴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书;5、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 龙雄辉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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