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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5********,苗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乡**村委**房**村。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将家中的一支黑色绑带、铁质枪管、木质枪托的疑似火药枪以及火药、铜炮、铁砂带到和叔叔吴某某一起种植三七的地中用于守地。2019年8月20日,蒙自市公安局西北勒派出所民警在工作时发现,该三七地内吴某某某的工棚内有两支疑似火药枪,其中一支粉色绑带的疑似火药枪为吴某某某所有,另一支黑色绑带的疑似火药枪为被告人吴某甲所有。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黑色绑带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送检的粉色绑带(有锈迹)疑似枪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2020年1月8日,经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蒙自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居住于家中,联系方式1512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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