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4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受同案人吴某丙的雇佣,在同案人吴某丙(已起诉)与同案人林某某(现在逃)合伙开设的位于潮南区胪岗镇胪溪溪和路北二巷3号的一假烟包装工场负责假烟搬运工作。

2018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将该假烟包装工场查获,现场扣押假冒的“好日子”、“白沙”、“利群”等品牌卷烟及土制包装机2台、包装标识一批。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涉案的“好日子”、“白沙”等假冒香烟价值为人民币701334.80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香烟、包装标识、土制包装机械清单及相片;

2、证人证言:吴某丁证言;

3、同案人陈述:吴某丙、罗某某、谢某某、吴某戊、陈某甲、方某某、徐某某、何某某、郑某某、陈某乙、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某甲健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9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八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