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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非法经营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系汕头市潮阳区**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在驾驶三轮摩托车载客时,认识一福建籍男子“阿某某”(身份不明)。2020年1月份的一天,“阿某某”询问吴某甲是否能提供场地合伙生产假冒卷烟,可以分两成利润给吴某甲。于是吴某甲便以自己居住为由,向其亲戚吴某丙(另案处理)借用位于潮阳区**号的一座三层自建楼房。2020年3月15日,吴某丙答应将该楼房借给吴某甲,并将楼房的锁匙交给吴某甲。同年3月20日下午,吴某甲带“阿某某”到该楼房,“阿某某”看后,称该场地需要十天的装修后,可放一台制烟机用于生产假烟。吴某甲便将锁匙交给同案人“阿某某”,由“阿某某”操办假烟生产。

2020年4月2日10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联合潮阳区烟草专卖局根据线索在上述楼房内查获卷烟接机组一套(2台)、烟丝2包(每包20公斤)、滤嘴棒5件(每件1万支)、卷烟纸2件(每件40公斤)、水松纸5件(每件40公斤)、芙蓉王牌烟支废料1件。经鉴定,涉案烟草专卖品货值共计446608.94元。2020年5月13日,吴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 证人魏某某、吴某丙的证言;

3.​ 同案人吴某丙的供述:

4.​ 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牟取非法收入,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为他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提供场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甲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升

202087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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