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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非法经营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儋州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林,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儋州市******路“**餐吧”店门前通过上家“**文”提供的私彩网站及登录的账号、密码向不特定的人非法销售七星彩,购买私彩的人使用现金或者微信支付方式购买私彩。吴某甲从非法销售私彩的营业额扣除盈利后,通过银行卡号为62284501560********(户名为韦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转账到上家“**文”指定的银行卡内。经统计,这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共转账给上家“**文”私彩销售款14万元。

2020年3月24日儋州市公安局八一分局民警在儋州市******路“**餐吧”店前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现场扣押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彩票打印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私彩历史账单截图、违法情况查询说明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为1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锦环

检察官助理:姬水清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被取保候审,保证人吴某乙,电话1888917****; 

2.移送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移送财物清单另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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