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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非法采矿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营“芜****8”船,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县,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高频与非法吸砂泵联系,并按照吸砂泵人员指示于2020年5月31日晚上20时许在长江干线252白浮水域抛锚。6月1日凌晨1时许,吴某甲与吸砂泵人员电话联系,商定砂价为每吨8元,并且每吨江砂支付1元小费给吸砂泵人员。6月1日凌晨1时30分许,吴某甲按约定将“芜****8”船开往255红浮水域航行,通过灯光信号找到吸砂泵,靠近吸砂泵后开始盗采江砂,盗采了两个多小时。吴某甲在打完砂后共支付给对方32000元砂款和3000元小费,之后吴某甲驾驶“芜****8”船向长江下游航行。6月1日凌晨5时30分许在长江干线贵池梅龙水域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安机关将涉案江砂予以扣押,并传唤吴某甲到案接受调查。

经计重,当晚盗采的江砂共重3442吨。经鉴定,该江砂细度模数为1,每吨江砂价格为41元,涉案江砂共计价值人民币14112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涉案江砂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为74元/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期、禁采区非法开采江砂价值人民币14112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圆

检察官助理:叶  蕾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地同居住地,联系号码1372120****;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砂款617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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