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832号
被告人吴某甲鸿,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市流沙西街道南平里188幢六楼东套640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吴某甲鸿通过微信朋友圈虚构有“三奇”牌N95口罩出卖的信息,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豪的信任后,以先付定金后发货的方式先后二次诈骗被害人陈某某豪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鸿家属已将上述8000元返还被害人陈某某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2.被害人陈某某豪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甲鸿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随案移送物品请一并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谢 X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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