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5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71********,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宁陵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4年4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4年5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5月22日经我院批准后,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8日8时20分许,在民权县道南XX食品厂的生产车间内,被告人吴某甲因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撕打,双方撕打后,张某某突感身体不适,后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的死亡原因为:系外界不良因素诱发其慢性缺血性心脏病发作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因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
检察员: 马丽娜
检察员: 邓 鑫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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