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吴某(自报),男,42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文盲,无业,居无定所,系聋哑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2019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大道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口,看到被害人陈某甲的一辆世纪风牌SJF125T-4B摩托车(车牌号为粤VJH****,价值人民币2720元)无人看管,遂用T字形撬锁工具撬开该车,后两人逃离现场,并将该车销赃,吴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摩托车信息表、视频截图及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二、2020年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大道*****中学路口公交车亭旁,看到被害人陈某乙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H****摩托车(车牌号为粤VD1****,价值人民币320元)无人看管,用上述方式盗窃了该车,后将该车销赃,吴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摩托车注册登记信息栏、视频截图及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三、2020年1月13日晚,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栋*楼平台,看到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灰色望龙牌WL10****摩托车(车牌号为粤VBW****,价值人民币1121元)无人看管,两人遂合力将车抬下楼推走,后将该车销赃,吴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50元。2020年1月15日,民警在揭阳市区将吴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及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潮
检察官助理:黄梓纯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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