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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4271993********,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组。2019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来到电子正街圣都大厦小区内,发现1号楼701室阳台门未关,遂从一楼沿着阳台爬至七楼,进入该房间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单肩包和小米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吴某拿走单肩包内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行至本市雁塔区电子四路建设银行,使用被害人刘某某银行卡在该银行ATM机取款1200元。经鉴定,小米牌红米noteX型全网通版4GB+64GB磨砂黑色手机一部于2019年11月13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被告人吴某2019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进

2020年4月4日

附: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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