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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92********,中专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镇**村**号,租住许昌市***大道**公寓****,个体。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3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2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 月 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01日,被告人吴某在东城区*庄被害人程某某家中,盗走程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一张(户名:程某某,账户:621799491017143****),后分别在许昌、郑州、漯河等地取款,盗窃卡内金额共计1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退赃6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被取保候审(租住许昌市***大道**公寓****,联系电话1783996****);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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