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16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号。2020年1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李智海(另案处理)在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东方托儿所门口处盗窃被害人梁某枝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
2020年1月17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三角镇壹加壹商场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良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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