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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吴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73********,汉族,大专文化,宁德**学院职工,住福安市**号**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吴某虚构自己在堂弟吴伟公司占股进行期货投资并保证每一万元每个月可赚取500元高额回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郑某甲的信任后吸引郑某乙拿钱给其进行期货投资,先后三次骗取郑某乙的投资款共计16万元。骗取的款项均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网络平台贷款、信用卡及个人债务等。同年8月份开始,郑某乙多次向被告人吴某催讨投资分红,被告人吴某以投资公司账目需要结算以及公司财务放款需要时间等为由推脱,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吴某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福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吴某银行账户明细、汇款凭证、微贷网宁德分公司出具的抵押贷款材料、福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吴某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叶某某、林某某、罗某某、周寒松等人证言;

4、被害人郑某乙陈述;

5、被告人吴某供述和辩解;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讯问被告人吴某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共计297页,检察材料壹册7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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