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小区*栋***房。2014年8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告害人李某某(女)通过QQ相互加为好友,吴某某谎称自己叫陈某某,是香港人,很有钱,承诺带被害人李某某到香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QQ和被害人李某某相约见面,然后以提高被害人的信用度,需做银行流水为由,让李某某在网上通过拍拍贷等7个网贷平台贷款,贷得款项后,2019年2月28日至3月9日期间李某某按照吴某某的要求通过QQ、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钱转至吴某某指定的账户,共计人民币40759元。期间吴某某转回给李某某4笔人民币共2400元,被告人吴某某实际骗取人民币383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 被害人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绍群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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