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逮捕;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于2018年4月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新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侦查机关接群众陈某某举报,称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在办案民警的安排下,举报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在深圳宝安区与吴某某联系购买毒品,达成以1200元人民币购2个毒品的约定。举报人让吴某某送货至深圳宝安但吴某某拒绝,后双方约定在高州市**镇进行交易。举报人微信向吴某某转帐121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民警在高州市长坡镇**宾馆**房将吴某某抓获,当场查扣吴某某携带的涉案手机一部,提取、扣押吴某某贩卖的1小袋疑似毒品(重:1.67克)。经鉴定,所查扣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累犯从重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金龙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涉案毒品、被告人作案手机等均扣押在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